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贵方,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蒋勇,局长。 上诉人肖贵方因诉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川国土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法行初字第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肖贵方系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北大桥村塘湾坡村民小组的村民。2005年4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地(2005)203号文件作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川市至四川隆昌一级公路永川段改建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该批复同意永川市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同意将永川市中山路办事处、胜利路办事处、南大街办事处、大安镇、双石镇等3个办事处、2个镇40个村115个社集体农用地97.6553公顷(耕地79.9746公顷、园地14.6605公顷、其它农用地3.0202公顷)连同未利用地19.877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另征收建设用地40.613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共计158.1456公顷,肖贵方原有的房屋在此次征地范围内,肖贵方原有的房屋拆迁后,在该社另划地自建了一栋六层780平方米的钢混结构住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2012年7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地(2012)871号文件作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该批复同意永川区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永川区将中山路街道北大桥村塘塆坡村民小组、牛儿坡村民小组、堡坎塆村民小组、马鞍山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24.5335公顷(其中耕地4.58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3.9444公顷,共计28.4779公顷。肖贵方所有的座落在该社的一栋六层780平方米的钢混结构住房在此次征地范围内。2012年8月24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村社发布了永川府征公(2012)27号《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公告》。公告了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征收土地的用途、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时间、期限、地点等。2012年9月3日,永川国土局拟定了《征收中山路街道北大桥村塘塆坡、牛儿坡、堡坎塆和马鞍山社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并以永国房征补公(2012)19号公告在肖贵方所在村、村民小组进行了公告。2012年9月17日,永川国土局将制定的《征收中山路街道北大桥村塘塆坡、牛儿坡、堡坎塆和马鞍山社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上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审批。同年9月25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以永川府地(2012)47号文件批准了永川国土局制定的《征收中山路街道北大桥村塘塆坡、牛儿坡、堡坎塆和马鞍山社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过程中,肖贵方与永川国土局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3年3月19日,永川国土局向肖贵方作出了永国房告(2013)7号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责令肖贵方限期交出已征收的土地,并告知了肖贵方在3日内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肖贵方受到告知书后,向永川国土局书面申请了听证。永川国土局于2013年4月9日组织了听证会,听取了肖贵方的申辩和陈述。2013年4月18日,永川国土局作出了永国房决字(2013)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肖贵方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2)871号文件批准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交出已被征收的土地。同日,永川国土局向肖贵方送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肖贵方不服,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2013年8月15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渝国土房管复(2013)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永川国土局作出的永国房决字(2013)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肖贵方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不服,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永川国土局作出了永国房决字(2013)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法定职权。肖贵方所有的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用,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肖贵方所在的村、村民小组进行了公告。永川国土局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于2012年9月3日,拟定了《征收中山路街道北大桥村塘塆坡、牛儿坡、堡坎塆和马鞍山社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肖贵方所在村、村民小组进行了公告。2012年9月17日,永川国土局将制定的《征收中山路街道北大桥村塘塆坡、牛儿坡、堡坎塆和马鞍山社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上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审批。同年9月25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批准了该实施方案。故永川国土局征收土地的程序合法。永川国土局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前向肖贵方进行了告知,收到肖贵方听证申请后,召开听证会,听取了肖贵方的申辩和陈述。永川国土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向肖贵方进行了送达,故永川国土局作出的永国房决字(2013)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肖贵方诉称其所有的房屋所占土地于2005年4月21日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地(2005)203号文件征收,其房屋所占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本次征地属于重复征收,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肖贵方的此诉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肖贵方要求撤销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永国房决字(2013)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肖贵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上诉来院,其主要理由有:一、上诉人自建房用地应为国有土地而实际为集体土地,被上诉人具有重大过错。二、上诉人要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补偿合法合理。三、被上诉人合法主张权利,不属于“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行为,被上诉人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被上诉人永川国土局在二审程序中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