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蒲祯发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蒲祯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中段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合清,区长。 上诉人蒲祯发因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5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蒲祯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中段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合清,区长。

上诉人蒲祯发因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法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通告属于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蒲祯发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通告行为提起诉讼,蒲祯发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蒲祯发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上诉人蒲祯发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被上诉人发布的(2011)7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通告》违法,针对的是被上诉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应当以集体组织的名义,或者过半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而上诉人蒲祯发仅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属于主体资格不适格。蒲祯发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蒲祯发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蒲祯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其裁定应当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 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