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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乃柏与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乃柏。 委托代理人杨张平(系上诉人杨乃柏之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何埂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乃柏。

委托代理人杨张平(系上诉人杨乃柏之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何埂场。

法定代表人赵亚,镇长。

委托代理人廖娜,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体全。

上诉人杨乃柏因其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扣押新增移民资金的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4)永法行初字第000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于2014年8月28日适用简化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乃柏的委托代理人杨张平,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廖娜、喻体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杨乃柏原系重庆市奉节县永乐镇人,2006年3月8日杨乃柏全家5人移民到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花园村坪上村民小组。2011年12月5日,重庆市永川区移民局以永移发(2011)57号《关于下达农村移民有关补偿资金计划的通知》,重庆市永川区移民局下达给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378人的移民生产安置补偿结算差额资金640332元,土地新增补偿资金3370248元,合计4010580元,两笔资金人均10610元。2011年12月23日,杨乃柏向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递交了永川区有关补偿资金项目申报表,以房屋装修的名义要求领取补偿资金53050元,并向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提交了委托书,委托何家贵办理领款事项,承诺按申报的项目使用资金。2012年1月3日,杨乃柏领取了生产安置补偿结算差额资金、土地新增补偿资金共计53050元。2014年4月24日,杨乃柏以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非法扣押其移民资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扣押杨乃柏的移民资金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是否扣押了杨乃柏的移民资金。本案中,重庆市永川区移民局下达给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的永川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有关补偿资金为4010580元,人均为10610元,杨乃柏全家5人应领取53050元,此款杨乃柏已领取。审理中,杨乃柏向一审法院提供的铜梁县蒲吕镇人民政府与蒲吕镇石龙3社签订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外迁农村移民新增生产安置资金结算协议,由于该协议每人补偿标准错误,铜梁县蒲吕镇人民政府已将该协议收回作废,重新与蒲吕镇石龙3社签订了协议,故杨乃柏提出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外迁农村移民新增生产安置资金人均为244040.81元与永川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此诉称理由,依法不予支持。审理中,杨乃柏没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扣押了杨乃柏的移民资金,故杨乃柏提出的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扣押其移民资金的诉称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没有扣押杨乃柏移民资金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杨乃柏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杨乃柏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扣押了其新增移民资金,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辩称,被上诉人严格按照渝办发(2011)6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淹没土地新增补偿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足额发放新增补偿资金,上诉人已实际领取。被上诉人未作出过扣押上诉人新增移民资金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杨乃柏向一审法院提供并举示的证据有:1、何埂府发(2014)23号《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关于杨乃柏申请依法解决一事的回复意见》。证明杨乃柏针对移民资金问题向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进行了反映,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作出了回复。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聂卫国、卢纯同志在三峡农村淹没土地新增补偿资金使用及移民稳定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证明新增了补偿资金的事实。3、国三峡办发规字(2011)83号《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淹没土地新增补偿资金使用实施工作的通知》。证明新增了补偿资金的事实。4、国三峡委发办字(2011)5号《关于三峡工程库区农村淹没土地按土地管理法新增补偿资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明新增了三峡移民资金的事实。5、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外迁农村移民新增生产安置补偿资金结算协议。证明三峡移民新增的补偿资金每人为244040.81元。

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供并举示的证据有:1、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外迁农村移民新增生产安置补偿资金结算协议。证明新增补偿金标准与全重庆市的补偿标准一致。2、永移发(2011)57号《重庆市永川区移民局关于下达农村移民有关补偿资金计划的通知》。证明新增移民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3、永川府办(2011)110号、渝办(2011)68号、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淹没土地新增补偿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渝移通知(2011)130号文件。证明重庆市新增移民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是统一的。4、生产安置补偿结算补充协议书。证明补偿标准为每人10610元。5、永川区有关补偿资金项目申报表。证明新增补偿资金杨乃柏已向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申报领取。6、领款委托书、承诺书及付款凭证。证明杨乃柏已领取了新增补偿资金。

一审法院在诉讼中依法调取的证据有:1、询问余安全笔录。证明生产安置补偿结算差额资金每人补偿标准1694.47元,农村土地淹没新增补偿资金每人标准为8916元。杨乃柏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蒲吕镇人民政府与蒲吕镇石龙村3社签订的协议系其向杨乃柏的儿子杨张平提供的。2、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外迁移民新增生产安置费补偿资金项目扶持协议、付款凭证、移民项目卡号。证明余安全全家5人领取的移民资金是53052.35元,人平10610.47元。3、铜梁县蒲吕镇人民政府的情况说明。证明杨乃柏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蒲吕镇人民政府与蒲吕镇石龙村3社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因每人补偿标准错误,该协议已经收回作废,蒲吕镇人民政府与蒲吕镇石龙村3社签订的协议重新签订了协议。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对杨乃柏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依法予以采信;杨乃柏提供的证据3、4虽系复印件,但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杨乃柏提供的证据5系蒲吕镇人民政府与蒲吕镇石龙村3社签订的协议,因该协议由于补偿标准有误,已经作废,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杨乃柏对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依法予以采信;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1、2、3、4、6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查,以上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