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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乃柏与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5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乃柏。 委托代理人杨张平(系上诉人杨乃柏之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何埂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5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乃柏。

委托代理人杨张平(系上诉人杨乃柏之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何埂场。

法定代表人赵亚,镇长。

委托代理人廖娜,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世彬。

上诉人杨乃柏因其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要求确认拆迁房屋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4)永法行初字第000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于2014年8月28日适用简化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乃柏的委托代理人杨张平,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廖娜、宋世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乃柏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人民政府拆迁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而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0年6月19日就本案争议房屋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于2010年6月24日将房屋交付被上诉人拆除。因此,上诉人于2010年6月24日就应当知道被上诉人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如其对该拆除行政行为不服,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之规定,在2012年6月24日前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于2014年4月24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2年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贾罗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