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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正平与荣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5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正平。 委托代理人范家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荣昌县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龙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功华,局长。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5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正平。

委托代理人范家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荣昌县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龙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功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成钢。

委托代理人赖长龙。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32号11幢2单元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漆小平。

委托代理人岳锋。

上诉人杨正平因诉荣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法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3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地(2013)2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荣昌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由荣昌县负责组织实施。同意荣昌县将昌州街道黄金坡社区6社、14社,峰高街道金银村7社集体农用地3.7158公顷(其中耕地2.5355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0.142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5062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82449公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依法实施完毕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供应土地,作为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建设用地。杨正平的部分承包地在此次征地范围内。2013年4月28日,荣昌县人民政府以荣昌府公(2013)20号《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建设征地的公告》,公告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2013年5月2日,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荣国土房管公(2013)32号《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将安置方案在杨正平所在村社进行公告,征求意见。2013年5月22日,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了荣昌县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建设工程的施工权。2013年5月28日,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荣昌县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始了荣昌县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建设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杨正平等人认为征地补偿款未足额到位,政府不能组织施工,多次阻挡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2013年7月19日上午8时许,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黄金坡地段施工,杨正平等人再次阻工,将正在施工的挖掘机拦下,致使施工无法进行。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遂向荣昌县公安局报警。荣昌县公安局接警后,派出民警到施工现场,杨正平等人仍不听劝阻。荣昌县公安局民警将杨正平、王庆、吴德富、蒋益友等人传唤至荣昌县公安局处接受询问。同日,荣昌县公安局对杨正平进行了权利义务告知,并对杨正平进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告知杨正平在3日内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到期后,杨正平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3年8月16日,荣昌县公安局作出荣公(治)决字(2013)第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杨正平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于同日向杨正平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对杨正平执行了拘留。拘留期满后,杨正平于2013年9月13日向重庆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0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作出渝公复决字(2013)1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荣昌县公安局作出的荣公(治)决字(2013)第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正平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不服,于2013年11月10日向荣昌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荣昌县公安局作出的荣公(治)决字(2013)第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013年12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行他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规定,荣昌县公安局具有对本辖区内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2013年3月1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地(2013)26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征收了荣昌县昌州街道黄金坡社区6社、14社,峰高街道杨正平所在的金银村7社的集体土地4.82499公顷,作为荣昌县黄金坡组团玉带路工程建设用地。荣昌县人民政府对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进行了公告。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制定的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征地行为合法。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并与荣昌县棠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取得了该项工程的施工权,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法。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杨正平以征地补偿未到位为由,多次阻挡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使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规定,应受到治安处罚,故荣昌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荣昌县公安局在接到报警后,依法对杨正平进行传唤,告知了权利义务,在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前,向杨正平进行处罚前的告知,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到期后,杨正平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荣昌县公安局作出荣公(治)决字(2013)第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向杨正平送达了荣公(治)决字(2013)第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荣昌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据此,荣昌县公安局作出的荣公(治)决字(2013)第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杨正平诉称征地补偿款未足额到位,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不合法,但在审理中,杨正平未举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杨正平的诉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杨正平要求确认荣昌县公安局作出的荣公(治)决字(2013)第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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