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赔终字第0009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温德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办事处大有正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贵伦。 委托代理人单涛。 上诉人温德怀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津法行赔初字第00018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德怀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德怀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温德怀撤回上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曾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