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3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春节。 上诉人(一审原告)贺万麟。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书祥。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书泽。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书棋。 上诉人(一审原告)皮开俊。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世芳。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燕。 上诉人(一审原告)贺万红。 诉讼代表人张春节。 诉讼代表人贺万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同路。 法定代表人王合清,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涛,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吉祥。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 法定代表人龚元祥,镇长。 委托代理人罗良,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 法定代表人何文武,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洋。 上诉人张春节等9人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津法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9月10日,张春节、贺万麟等九原告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收到后,经审查,认为其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2013年9月16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以江津府复字(2013)33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通知张春节等9人在7日内补正申请材料。同年9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再次向张春节等九人发出《再次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原告经补正后,于2013年10月6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再次补正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复议请求为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2009年至2010年期间强行流转申请土地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2、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3、追究被申请人久拖不决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收到该补正申请书后进行了审查,2013年10月10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作出江津府复字(2013)3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该通知书以申请人的申请已经明显超过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春节等九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江津府复字(2013)3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有复议的法定职权。其次,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在收到九原告的复议申请后,将作出的江津府复字(2013)3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送达九原告,其行政程序合法。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本案中,九原告要求复议的事情发生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且要求复议的内容是2009年至2010年期间强行流转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由于土地要进行流转,则必须实际发生。故原告知道该行为的发生时间应在土地流转之时,即不超过2010年底。现九原告申请复议的时间是2013年,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复议期限。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以九原告的申请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作出的江津府复字(2013)3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不受理张春节等九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综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江津府复字(2013)3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江津府复字(2013)3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人张春节等9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来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其主要理由有:1、上诉人于2013年8月,因江津珞璜工业园区强行撤除占用上诉人土地时,才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于9月份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复议法规定60日的法定期限;2、上诉人对第三人2010年以来违法占用上诉人的土地,一直在向镇政府和区政府要求解决,但都未得到回复和解决,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不存在受60日法定复议期限的规定。 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辩称,上诉人于2013年9月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是确认2009年至2010年期间,珞璜镇人民政府和珞璜工业园区强行流转土地的行为违法,其申请期限明显超过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期限。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和江津区珞璜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辩称意见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的辩称意见一致。 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有:1、刘书祥、张春节等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复议申请书》;3、江津府复字(2013)33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再次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4、送达回证三份;5、授权委托书2份;6、村民写给江津区人民政府的呼吁材料;7、张春节等人写给江津区人民政府的申请书;8、《一封公开的请愿状》;9、《行政复议再次补正申请书》;10、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审查登记表》;11、江津府复字(2013)3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上诉人张春节等9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刘书祥、贺万麟、张春节等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复议申请书;3、江津府复字(2013)33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4、《行政复议补正书》;5、江津府复字(2013)33号《再次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6、《行政复议再次补正书》;7、《补正目录简介》;8、刘恒敏、张春节建筑物补偿表;9、张春节2013年9月2日写的调查取证结论;10、2008年9月8日重庆市天蓬元帅养殖场与刘书泽、刘书祥的《合同书》;11、2008年9月15日张春节与刘书泽、刘书祥的〈联合自建公路协议书〉;12、2008年3月18日证明书;13、畜禽养殖场平面图;14、张春节于2007年3月21日写给珞璜镇政府的信;15、万均惠于2007年6月8日申请用地养猪的申请书;16、川人集团《项目预算投资表》;17、万均惠、张春节、刘恒敏调解协议书(2012年4月25日);18、剪报―万均惠养猪的故事;19、证明(证明张春节主要负责管理工作的情况);20、证人证词(证明万均惠、刘恒敏、刘书信在为张春节养猪打工);21、张春节与刘恒敏的《离婚协议书》(2012年4月25日);22、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23、万均惠的申请书三份和办养猪场的备案表;24、建设养猪场土地使用备案报告;25、重庆市天蓬元帅养殖场请求兑现2008年生猪扶持金的申请;26、剪报:江津日报公布的养殖政策补贴花名册;27、区财政局预算拨款凭证(回单);28、沼气扶持简介(2009年9月28日);29、珞璜马宗通水沟居民小组写给区农办的“简介证明”;30、2009年10月27日母猪直补款分配表;31、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津信联办交(2010)16号;32、张春节等申请书;33、珞璜镇政府关于刘树其、万均学等信访问题的回复;34、照片7张;35、给江津区人民政府的信;36、控告状;37、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09年9月10日9个养殖场办给张春节全权代理与珞璜镇的土地争议的);38、张春节写给各级部门及领导的反映情况信件的邮政收据;39、珞璜农业产业结构规划图、重大招商项目一览表;40、珞璜镇政府写给张春节的信访回复;41、珞璜镇政府写给马宗片区养殖场的信访问题的回复;42、关于李霞反映江津区珞璜工业园非法占地核查情况回复;43、养殖协会全体单位授权委托书;4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关于处罚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决定;45、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46、珞璜镇马宗社区居民委员会通知;4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江津区实施珞璜镇马宗片区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2)1136号;48、珞璜镇政府给区信访办的回复:(2011)658号信访件;49、马宗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万均惠、刘恒敏的名字问题);50、刘书信的土地承包证;51、家庭承包土地确权协议书(2009年4月20日);52、江津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补充协议(2007年12月31日);53、刘书信与万均惠的离婚协议;54、珞璜镇政府关于李静万等承包经营土地权属性质的回复(2011年12月5日);55、刘书泽的土地承包证;56、剪报:“我区首创《农村经营权户籍证书》”;57、江津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终止通知书(2012)第7、8、9、10号(刘书祥、刘书泽、刘书棋、刘恒敏);58、《施工合同》(2011年3月7日);59、张春节的信访介绍信3份;60、珞璜工业园区管委会给张春节的信访回复(炮损房屋和母猪流产);61、刘恒敏身份证复印件6份、常住人口登记卡;62、张春节和刘恒敏的结婚证;63、合同书(养猪租房-2008年8月17日);64、刘恒敏的房地证;65、马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承诺书(2013年2月4日);66、炮损房屋等的调查笔录、证明、搭建房屋清理统计表;67、区规划局、区国土局、区建委、珞璜镇政府四部门组成综合执法领导小组的《养殖场限期搬迁通知书》(2009年8月12日);68、重庆市江津区天蓬元帅养殖场企业基本情况;69、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70、万钧惠残疾人证;71、重庆市南岸区残疾人体检鉴定申请审批表;72、就业失业登记证;73、刘书信、万惠均离婚协议;74、张春节结婚证;75、项目预算投资表;76、申请书2006.7.10;77、申请存档备案报告书;78、张春节、万惠均给江津珞璜人民政府书信;79、万惠均申请书;80、建设养猪场土地使用备案报告;81、收据;82、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83、股份合并书;84、申请书2008.9.18;85、证明书2008.10.21;86、重庆市2008年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达标申请书;87、简介证明;88、申请报告;89、家庭承包土地确权协议书;90、授权委托书;91、申请书(写给江津区畜牧局、珞璜兽医站、江津区环保局);92、租用场地协议刘恒敏;93、刘书信房地产证;94、租用场地协议刘书信;95、刘书泽、刘书祥合同书;96、江津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补充协议;97、重庆市房产管业证;98、刘恒敏房产证;99、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证明;100、税收通用缴款书;101、情况简介证明;102、照片29张;103、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津法民初字第4545号;104、证明材料。内容是2012年12月4日刘恒敏将大门加锁张春节进不了家,该证明时间2013年1月11日;105、举报投诉材料。内容是写给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陈述刘恒敏与张春节离婚后又与他人同居,要求政府和法律给张春节讨回公道;106、情况简介证明。证明张春节享受低保和户口转到重庆南坪并停止社会救助的情况;107、情况说明。内容是证明家庭成员情况要求减收诉讼费;108、证明。内容是写给重庆市公安局要求迁回户口;109、申请书3份。内容是万均惠、刘书信申请开办养殖业的情况,时间2007年6月8日;110、申请报告。天蓬元帅养殖场写给江津区科委和畜牧局,内容是要求扩大生产场地和给予政策优惠;111、证明书。内容是天蓬元帅养殖场写给重庆各饲料供销部门,证明张春节代表该养殖场,时间2008年10月21日;112、《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书》。证明企业名为珠海市川人集团,法定代表为张春节及投资、经营范围等情况;113、照片21张。证明川人集团的经营活动情况;114、《珠海市川人有限公司劳工录用登记表》及照片9张;115、申请存档备案报告书、建设养猪场土地使用备案报告、交到银行的税务50元。内容是万均惠和刘书信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其养殖场备案,时间2006年7月26日;116、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备案表和投资、经营对外账目;117、重庆市2008年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达标申请表、税收等收据;118、江津区2008年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政策补贴兑现花名册、2011年2月12日万均惠的扶持资金申请、搭建房屋清理情况统计表;119、证明简介。写给法院的关于介绍马宗社区通水沟养殖场情况;120、沼气扶持简介;121、万均惠、刘书其、刘书泽、刘书信为生猪投保险和交保险费的情况;122、万均惠的奖状、锦旗5份。证明其家庭好和养猪业干的好;123、重庆珞璜工业园区、珞璜镇的简介、规划、招商等情况;124、《企业基本情况》、万均惠的残疾人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动物防疫合格证》、《税务登记证》、税务发票、照片4张;125、证明。写给江津区工商分局的,内容是证明刘恒敏将住宅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附有刘恒敏的房地产证及税票;126、情况简介证明。是写给重庆市第五中院的;127、领条;128、简介证明、加盟合作协议、天蓬元帅养殖场与珞璜镇棉花养殖场属合并单位、照片4张、聘书、证明书、申请书4份、自愿合伙协议书、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备案表2份;129、证人证词(刘书棋)、能繁母猪直补款表、联合自建公路协议书、证明书、合同协议书、畜禽养殖场平面图;130、张春节的声明、户口登记表、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情况介绍、民事诉状、张春节、刘恒敏养猪照片21张;131、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关于张春节反映因修建廉租房炮损自己房屋的信访问题回复》,时间2012年7月2日;132、房产权属确认书、刘书信的房屋登记表;133、《限期折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3份(刘书信、刘书祥、刘书棋)、养殖场限期搬迁通知书(皮开俊);134、珞璜镇人民政府《关于刘树其、万均学等信访问题的回复》、申请书、照片7张、“村民写给江津区政府的呼吁”、控告状;13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江津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补充协议、家庭承包土地确权协议书;136、重庆市江津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终止通知书(刘恒敏、刘书祥、刘书棋、刘书泽),时间2012年6月6日;137、《江津区天蓬元帅养殖场自行搬迁承诺书》;138、《关于同意拨付江津区天蓬元帅养殖场部分养殖补贴款项的说明》;139、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国内挂号信函收据66张;140、《关于交办调查处理张春节信访问题的函》津信联办交(2010)16号;14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江津区实施珞璜马宗片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和附件;142、《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143、《征收土地建构筑物清理表》4份;144、通知3份。(发给各拆迁户);145、《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及信访转办单;146、承诺书、房屋炮损调查记录、炮损证明、证明、损害报告备案材料;147、太湖母猪介绍;148、《产权面积货币安置购房协议》(刘恒敏);149、江津区养殖协会珞璜镇全体会员关于规模化养殖企业建设费核算报告;150、房屋产权面积补偿安置协议(刘恒敏);151、珞璜镇人民政府《关于马宗片区养殖场信访问题的回复》(回复张春节,时间2010年9月26日);152、《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15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文件:《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154、张春节的文字报案诉讼状;155、马宗社区结交朋友典型案例;156、证明(张春节向珞璜失业办申请补办失业证);157、家庭房屋分割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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