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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易贞文与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易贞文。 委托代理人施平(易贞文的丈夫)。 委托代理人李吉峰,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易贞文。

委托代理人施平(易贞文的丈夫)。

委托代理人李吉峰,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兴荣大厦。

法定代表人赖文礼,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卫。

委托代理人冷雪晖,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易贞文因与被上诉人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荣昌土房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3)荣法行初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2月12日进行了公开庭审,上诉人易贞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施平、李吉峰,上诉人荣昌土房局的委托代理人廖卫、冷雪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易贞文的房屋位于荣昌县原昌元镇宝城寺观音一社(现为虹桥社区11社),该房屋产权证载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宅基地。2009年11月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荣昌县实施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09)1029号),同意荣昌县人民政府将昌元街道虹桥村4社、5社、11社、12社,昌州街道杜家坝村13社、15社,黄金坡村4社,宝城寺村1社、2社、3社、4社集体农用地35.82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3.7807公顷。该文件及所附的征地红线图显示,易贞文房屋所在土地在此次征地红线范围内。同年11月11日,荣昌县人民政府作出《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城镇规划建设工程的征地公告》(荣昌府公(2009)16号),对征地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公告。之后,荣昌土房局对征地范围内征地农转非人口、住房安置人口、住房结构及面积、青苗和附着物进行了清理登记。2010年6月29日,荣昌土房局发布了《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城镇规划建设工程小滩观音顺河片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荣国土房管公(2010)119号),对小滩观音顺河片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同年8月2日,《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城镇规划建设工程小滩观音顺河片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荣昌府(2010)197号)批准了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荣昌土房局在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对易贞文户的人员构成、房屋及附属物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询档案,易贞文的房屋为砖混结构,共三层,建筑面积393.12平方米,易贞文房屋产权取得时间为2005年3月31日,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时,荣昌土房局具体承办人员对易贞文户的构筑物、附属物情况进行了登记,对无证建筑进行了勘测丈量,易贞文在构筑物、附属物情况登记表(附表)以及无证建筑勘测丈量表上“户主签字”处签名确认。2013年5月15日,荣昌土房局向易贞文送达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以砖混结构285元/㎡的标准,对易贞文393.12㎡的房屋补偿112039.2元,且注明“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按实计算”,同时对住房安置的方式,搬家补助费、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费,拆迁房屋残值收购费以及奖励政策等进行了说明,要求易贞文于2013年5月20日前到荣昌土房局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并依法交出土地。因易贞文拒绝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荣昌土房局于同年5月21日作出并向易贞文送达了《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荣国土房管发(2013)147号),责令易贞文户在2013年5月27日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手续,自行拆除在昌元街道原观音村一社使用的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砖混结构房屋393.12平方米],搬迁出征地红线范围,并交出已征收的土地。易贞文不服,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荣昌土房局作出的《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荣国土房管发(2013)147号)。易贞文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另查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出具存款证明一份,证明截止2013年3月15日18点00分,荣昌土房局(账号19×××46)在该行的存款余额为5280463.05元,系渝府地(2009)1029号征地批文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

再查明,根据荣昌县规划局2010年3月编制的《荣昌县中心城区规划便民地图(昌元-昌州城区)》,易贞文房屋所在地目前属于西部宜居区核心区。

原审法院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荣昌土房局作为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有作出交出土地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第二,事实依据方面,易贞文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宅基地”,即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荣昌县实施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09)1029号)及所附的征地红线图显示,易贞文的房屋在此次征地红线范围内。荣昌土房局在具体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对易贞文户的人员构成、房屋及附属物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第三,荣昌土房局基于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第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荣昌县实施昌元街道昌州街道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09)1029号)下达后,荣昌县人民政府就征地事宜进行了公告,之后,荣昌土房局对征地范围内征地农转非人口、住房安置人口、住房结构及面积、青苗和附着物进行了清理登记,并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荣昌县人民政府批准了该方案并同意由荣昌土房局组织实施。2013年5月15日,荣昌土房局向易贞文送达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此后因易贞文在规定的时期内拒绝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荣昌土房局在征地费用足额到位的情况下,作出了《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荣国土房管发(2013)147号)并送达易贞文,荣昌土房局履行上述征地补偿安置职责的程序合法。综上,荣昌土房局作出的《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荣国土房管发(2013)147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易贞文主张其房屋所在土地已经变更为国有土地,事实上该土地于2009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目前尚处于征地补偿安置程序中,故易贞文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易贞文主张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尽管易贞文的房屋所在土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但是荣昌土房局按照法定职责对易贞文的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与易贞文所在村社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同步实施,故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易贞文的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易贞文要求撤销荣昌土房局作出的《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荣国土房管发(2013)147号)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易贞文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