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9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廷蓉。 委托代理人喻漫林,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峰,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的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孔维全,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廷蓉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的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廷蓉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廷蓉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廷蓉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廷蓉负担。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