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312号 原告李家财。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仁,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之父李光荣因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光荣于2014年8月22日死亡,其子李家财已向法院表明愿意继续参加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诉权资格转移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李家财有权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现原告李家财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家财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家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家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应禧 代理审判员 乐巍 人民陪审员 张燕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