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7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鸿泰顺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货场路38号10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占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雍涛文,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爽,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包卫,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富明。 上诉人北京鸿泰顺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法行初字第000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鸿泰顺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鸿泰顺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北京鸿泰顺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鸿泰顺龙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贾罗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