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世华。 上诉人(一审原告)袁萍。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邓科、杜长坤,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山,区长。 委托代理人罗江启,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世华、袁萍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綦江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4)巴法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于2014年7月17日适用简化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世华、袁萍及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科、杜长坤,被上诉人綦江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罗江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需要中止的情形,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七)项之规定中止诉讼。现上诉人陈世华、袁萍与被上诉人綦江区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上诉人陈世华、袁萍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世华、袁萍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陈世华、袁萍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陈世华、袁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琦 审 判 员 应禧 代理审判员 曹怡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