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353号 原告谢熙。 原告于玲珑。 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石继东,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强,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佩君,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熙、于玲珑诉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2014年12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谢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佩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于玲珑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原告谢熙在诉讼中不听从审判人员的统一指挥,不按审理程序进行诉讼,属于退出诉讼程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熙、于玲珑负担。 审 判 长 应 禧 代理审判员 乐 巍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