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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启磷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征用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9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启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卢伟,区长。 上诉人赵启磷因其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大渡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9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启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卢伟,区长。

上诉人赵启磷因其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一案,不服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4)渡法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赵启磷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是依法撤销被上诉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的渡府征公(2011)12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建胜镇四胜村3社、4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该诉讼请求,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3)渡法行初字第00093号,即本案上诉人作为委托代理人的赵启氚诉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诉讼请求一致。(2013)渡法行初字第00093号行政判决,驳回了赵启氚要求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2011年10月19日作出的渡府征公(2011)12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建胜镇四胜村3社、4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的诉讼请求。赵启氚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76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上诉人赵启磷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已经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赵启磷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赵启磷提出,其在上述(2013)渡法行初字第00093号行政案件中,应当通知其为第三人而法院未予通知,法院不能以该案剥夺了上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权利,一审裁定错误的上诉理由。因(2013)渡法行初字第00093号行政案件中,本案上诉人赵启磷并非必须追加的第三人,且赵启磷在上述案件中也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加之“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并非剥夺其他当事人的诉权,而是法律的统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的要求。法院已经对诉讼标的作出生效判决,就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进行审理。因此,上诉人赵启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 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