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肖永兰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55号 原告肖永兰。 委托代理人霍永军,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廷秀,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1号。 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55号

原告肖永兰。

委托代理人霍永军,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廷秀,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山,区长。

委托代理人邱伟。

委托代理人陈建洪。

原告肖永兰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永兰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永兰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永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永兰负担。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人民陪审员  戴宗龙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 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