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55号 原告肖永兰。 委托代理人霍永军,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廷秀,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山,区长。 委托代理人邱伟。 委托代理人陈建洪。 原告肖永兰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永兰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永兰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永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永兰负担。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人民陪审员 戴宗龙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