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夏永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潍立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夏永远,村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就夏永远诉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下称王府街办)不履行职责一案作出(2015)青立行字第6号行政裁定,夏永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潍立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夏永远,村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就夏永远诉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下称王府街办)不履行职责一案作出(2015)青立行字第6号行政裁定,夏永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夏永远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1、王府街办从2013年1月开始征用五里村的土地,包括五里村奶牛厂、废粉厂、红砖厂使用的土地和多户的口粮地,各户在王府街办占地前都执行着与村委签订的合同。本次的占地用途为“公用设施及幼老居住用地”,可是现已建成的大部分是商品楼房,占地补偿是按租用的方式,每亩年租价1500元,占地总面积达110亩左右,于2013年4月17日签订协议,五里村两委的成员对此都不知情。2、五里村的财务混乱,从2005年至2013年1月,在长达8年间内,只公布过两次不全不实的现金账,未经过一次审计。起诉人自2010年3月2日始曾以理财小组和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的名义多次向王府街办反映,要求对五里村的财务进行审计,可是至今未得到落实。请求:1、判令王府街办依照青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青征公告(2013)2号文)进行征地;2、判令王府街办组织人员对两届村财务进行审计。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起诉人夏永远要求王府街办履行青州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夏永远虽主张曾要求王府街办组织人员对五里村的财务进行审计,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确已提出过申请的事实。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夏永远的起诉不予立案。

夏永远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2013年1月,青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青征公告(2013)2号文,决定对五里村的部分土地进行征用,但王府街办未按照征收决定对五里村的土地进行征用。上诉人居住的五里村的村财务混乱,依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但自2010年3月2日始上诉人曾以理财小组和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的名义多次向王府街办反映,要求对五里村的财务进行审计,可是至今未得到落实。综上,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起诉的事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王府街办不依照青州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青征公告(2013)2号文)进行土地征收;二是王府街办不组织人员对五里村两届村委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于第一项内容,上诉人既非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亦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其不是该项起诉的适格原告;对于第二项内容,上诉人未提供曾向王府街办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其起诉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 强

代理审判员  孙小玮

代理审判员  林少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铭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