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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洪亭、李晓冬等与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居民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潍行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亭。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冬。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居民委员会。驻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 法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潍行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亭。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冬。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居民委员会。驻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

法定代表人苏东坤,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子君,寿光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就李洪亭、李晓冬、刘俊丽诉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七村委)不出具户口接收证明一案作出(2015)寿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李洪亭、李晓冬、刘俊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洪亭,被上诉人东七村委的委托代理人张子君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晓冬、刘俊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由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林少华

代理审判员  孙小玮

代理审判员  任保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铭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