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潍行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亭。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冬。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居民委员会。驻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 法定代表人苏东坤,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子君,寿光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就李洪亭、李晓冬、刘俊丽诉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七村委)不出具户口接收证明一案作出(2015)寿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李洪亭、李晓冬、刘俊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洪亭,被上诉人东七村委的委托代理人张子君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晓冬、刘俊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由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林少华 代理审判员 孙小玮 代理审判员 任保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