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左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9号2幢1-14-1。 法定代表人罗玉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小忠,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艳君,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段成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禄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4楼。 负责人秦淑斌,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袆,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北部新区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4楼。 负责人周建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燕,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妮,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北部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汇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傅有强,处长。 委托代理人尹书勇,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驰久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9号银泰大厦1幢6-1、6-2、6-3、6-4、6-5、6-6。 法定代表人张孟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2幢27-11。 法定代表人付跃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清,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陈氏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花街二期a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治霖,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庆,重庆伊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士,重庆伊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左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岸园林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部新区管委会)财政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行初字第002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15年3月5日中止诉讼,现已恢复诉讼并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重庆北部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即采购人,重庆卓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现变更登记为重庆驰久卓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即采购代理机构于2014年3月作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并发布采购公告,采购计划编号:14c0002,采购项目名称: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该项目分为6个分包标段,分别是:1、礼嘉街道辖区内市政街道清扫保洁服务,2、翠云街道辖区内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服务,3、金山街道辖区内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服务(不含民心佳园市政道路),4、大竹林街道辖区内市政道路及天宫殿街道水晶郦城片区(含天宫殿街道辖区内210国道分界以西部分,不含公路管理所管护道路)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服务,5、人和街道及康美街道辖区内市政街道清扫保洁服务(不含公路管理所管护道路),6、天宫殿街道辖区内210国道分界以东市政街道清扫保洁服务。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2014年4月2日,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开、评标。评标结果如下:分包一:中标候选人左岸园林公司;分包二:中标候选人左岸园林公司;分包三:中标候选人重庆陈氏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分包四: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作废标处理;分包五: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作废标处理;分包六: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作废标处理。该评标结果于2014年4月3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在公示期内的2014年4月9日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采购人重庆北部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卓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政府采购质疑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2014年4月15日做出了质疑答复。同月21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重庆陈氏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以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北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即重庆北部新区政府采购中心)为被投诉人提出政府采购投诉书,2014年5月23日,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针对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作出《关于进一步提供投诉相关资料的函》,同月26日,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政府采购投诉书补充材料,2014年5月28日,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针对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作出编号:2014-001《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如下:“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对重庆卓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和重庆北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采购计划编号:14c0002)的投诉书于2014年5月6日收悉,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司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明显不一致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做出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前述行政文书对投诉人进行了送达。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在处理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时对本次项目的采购活动的评标过程的监控视频资料进行了调取并发现如下情况:“采购代表:本来这个技术方案我们想给你们详细解释一下都不好说,因为这是暗标。专家:看都看得出。那个是哪个,那里是暗标嘛,算了我不好说。采购人代表:看得出来呀?专家:哪里看不出来?我百分之百看得出来。采购人代表:我问你‘4’和‘5’是哪个?专家:‘5’是这家(动作:就举起一本标有投标人名称的标书)。采购人代表:你还是厉害(动作:点头)。”。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对该项目监督调查后,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渝新财发(2014)25号《关于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工作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通知》,内容如下:“北部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在处理重庆高建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北部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投诉过程中,我局对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采购计划编号14c0002),预算资金8383.32万元,分为六个包;我局下达的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我局于2014年5月7日到重庆市公共交易服务中心调阅了本项目采购过程的监控视频资料。5月13日,我局召集重庆卓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重庆北部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相关人员就该项目商务部分评审情况进行了调查质证。5月20日,我局会同重庆卓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重庆北部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及原评标委员会部分评审专家就该项目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评审情况进行调查质证。根据调查取证资料显示,在商务部分的评审过程,评审专家已查验了由投标人提供的经采购人组织验收后出具的《企业自有机械设备验收表》,在该验收表上载明了设备所属单位名称,而在之后的暗标评审时,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中又出现了相同的机械设备,因此评审专家可以由此判断出该技术方案可能是对应的投标人。同时,根据收集到的采购过程监控视频资料,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对话也表明,评审专家对技术方案(即暗标)的投标人有可能清楚。这种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先评明标后评暗标造成的。综合以上情况,我局认为:由于本次招标中个别环节存在评审程序的瑕疵,可能影响招标程序的公正及招标结果。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责成北部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取消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采购计划编号:14c0002)的招标结果,对重庆北部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采购计划编号:14c0002)重新组织公开招标。”该通知仅向重庆北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了送达。2014年6月5日,重庆北部新区政府采购中心、重庆卓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取消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招标结果的通知》公示,内容如下:“各投标人:经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调查核实,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14c0002)招标评审程序存在瑕疵,可能影响招标程序的公正及招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作出了处理决定。现将处理结果通知如下:取消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14c0002)的招标结果,择期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特此通知”。现左岸园林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北部新区管委会的职能部门重庆北部新区财政局作出的《关于取消2014年北部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招标结果的通知》决定即渝北财发(2014)25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