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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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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六合彩印厂与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璧山六合彩印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双星大道双星制衣厂内。 负责人隆刚红,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力,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璧山六合彩印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双星大道双星制衣厂内。

负责人隆刚红,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力,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定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兰亚,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琴,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泉村4组。

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六合彩印厂(以下简称六合彩印厂)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璧山区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5)璧法行初字第000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高琴系六合彩印厂职工,从事打胶机操作工工作。2013年11月10日8时20分左右,高琴在上班过程中操作打胶机时,右手食指被机器热压伤。六合彩印厂随即将高琴送往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进行DR检查,经手指骨照片发现右手平片未见明显骨质异常,遂于当日将高琴送回璧山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科别为骨伤二科,现病史记载为:“入院前1+天,患者工作时被高温机器压伤右手食指……”,西医诊断为:1、右手食指挤压伤;2、右手食指皮肤烫伤(Ⅲ°)。2013年11月12日,高琴出院到重庆市璧山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诊断为:右示指烫伤感染并指背软组织坏死,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了医药费4659元,但于2014年12月2日全额退回该基金中。2014年9月28日,高琴向璧山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璧山区人社局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璧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34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高琴于2013年11月10日在六合彩印厂上班过程中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工伤部位为右食指。六合彩印厂不服,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璧山区人社局具有工伤性质认定的行政职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高琴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一审法院查证的事实,高琴受伤后先到大坪医院进行手指骨DR检查,再在璧山县中医院骨伤二科进行住院治疗并诊断为:右手食指挤压伤、右手食指皮肤烫伤(Ⅲ°),最后到璧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诊断为:右示指烫伤感染并指背软组织坏死。从整个治疗情况来看,均与高琴在工作中被打胶机热压伤的伤情相吻合。相比之下,六合彩印厂诉称高琴是在家煮饭时被开水烫伤的理由,与高琴的实际伤情明显不符,不能达到高琴所受伤害不是工伤的证明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由六合彩印厂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六合彩印厂请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重庆市璧山六合彩印厂请求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璧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34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六合彩印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对相关证据先入为主,且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上诉人璧山区人社局、高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璧山区人社局向一审法院举示了以下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拟证明高琴于2014年9月28日向璧山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高琴身份证复印件、六合彩印厂企业基本情况,拟证明高琴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六合彩印厂具有用工主体资格;3、罗亨友的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璧山区人社局对隆刚红、奉艳的调查询问笔录,拟证明六合彩印厂与高琴具有劳动关系;4、大坪医院DR检查报告、璧山县中医院病历资料、璧山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拟证明高琴在工作时被机器热压伤;5、六合彩印厂提交的情况说明及奉艳的身份证复印件,谢义、戴修文、刘文俊的证人证言及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高琴提交的声明,璧山区人社局对刘文俊、谢义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六合彩印厂无证据证明高琴所受伤害不是工伤;6、《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及相关文书的送达回证、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上诉人六合彩印厂向一审法院举示了以下证据:1、《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信封,拟证明六合彩印厂符合起诉条件;2、戴修文、刘文俊、谢义的证人证言,拟证明事发当日高琴没有到六合彩印厂上班,也不是在六合彩印厂受的伤;3、璧山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拟证明根据病历陈述,高琴是在家煮饭时被开水烫伤的,且该次事故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险范围,已完成了支付。

被上诉人高琴向一审法院举示了以下证据:医药费专用收据,拟证明高琴已退回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报销的医药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已依法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对证据的认定意见如下:被上诉人璧山区人社局举示的证据4中璧山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与上诉人举示的证据3相同,该证据形成于2013年11月10日之后,与高琴2013年11月10日受伤当天璧山县中医院病历资料内容明显不符,根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并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为璧山县中医院病历资料证明效力优于璧山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故对璧山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不予采信;被上诉人举示的证据5中谢义、戴修文、刘文俊的证人证言与上诉人举示的证据2相同,该证据均系传来证据,且与罗亨友的证人证言明显不符,原始证据的证明效力优于传来证据,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上诉人璧山区人社局举示的证据3对奉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关于高琴受伤原因的描述,因奉艳系上诉人六合彩印厂的实际经营者,其所作的对自己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该证据与其余证据反映之客观事实明显不符,且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璧山区人社局、高琴以及上诉人六合彩印厂举示的其余证据与本案有关联,内容客观真实,收集程序合法,且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合法有效的证据和一审庭审笔录,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无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