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重庆方德软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29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方德软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66号13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29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方德软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66号13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1号。

法定代表人刘菊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红,重庆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5号文化艺术中心大楼会展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秦锋,主任。

上诉人重庆方德软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下称合川区财政局)请求确认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4)合法行初字第001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重庆市合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合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重庆市合川区特殊教育学校委托,于2014年7月10日发布采购邀请函:“采购项目名称:重庆市合川区特殊教育学校康复中心设备(第三次);项目编号:hc2014询22”,该函第十五条规定:“资质审查文件内容包括:(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对该采购项目制作投标文件进行了投标,其中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提供了2014年未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标注有“有效期自2012年08月22日至2016年08月22日”、“请于每年01月01日至06月30日前接受定期复审”、“证书无当年年检标志无效”等字样。2014年7月16日,该采购项目在开标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年检,不符合投标资质要求,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所投标为废标。2014年7月21日,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向合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重庆市合川区特殊教育学校提出质疑,并提供重庆市渝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认为合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评标小组主观推定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无效,取消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的投标资格,导致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014年7月23日,合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的质疑作出质疑答复,认为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质疑内容不属实。2014年8月11日,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向合川区财政局提出投诉,要求确认合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答复无效,取消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投标人资格的决定无效,此次招标活动无效,中标候选人无效,恢复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投标人的资格,重新组织招标。同日,合川区财政局受理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投诉。2014年8月12日,合川区财政局向合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和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2014年8月18日,合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合川区财政局作出采购情况说明函,并提供了相应证据。2014年9月2日,合川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驳回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的投诉。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不服,起诉来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合川区财政局对辖区内的政府采购投诉有职责予以受理和处理。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在重庆市合川区特殊教育学校康复中心设备的采购项目投标时,其递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符合采购邀请函关于投标资质规定。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在投标时,向合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了2014年未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书上标注“有效期自2012年08月22日至2016年08月22日”、“请于每年01月01日至06月30日前接受定期复审”、“证书无当年年检标志无效”等字样,该证书的标注并不互相矛盾,证书的效力是附条件的。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投标时所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在当年6月30日前进行年审,那么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投标时所使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效力待定。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在开标结束后向合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时,提供了重庆市渝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所辖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延期至2014年7月31日年检证明,但已超过开标时间,其后果应由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自负。采购邀请函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对该证的理解应按通常思维理解为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这是采购邀请函本意,不能曲解。故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所投诉的事实不成立,合川区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驳回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的投诉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合川区财政局按程序受理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的投诉后,送达了投诉副本,收集相关的证据并作出处理,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承担。

方德软件技术发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审判程序有误。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八份证据,但开庭时一审法院未对这些证据组织调查和质证,判决中也未记载。二、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上诉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依法当然有效。被上诉人合川区财政局未对其核心观点即“证书无当年年检标志无效”这一代码证特别备注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没有有效举证。2、上诉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有效期至2016年8月22日”的登记信息与“证书无当年年检标志无效”的提示信息哪个更具有合法性、有效性产生争议时,被上诉人合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权认定,其认定行为越权无效。3、被上诉人合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的采购邀请函属要约邀请,该中心在开标现场临时提出采购邀请函中没有规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检标志”,违反合同法的规定。综上,被上诉人合川区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错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

被上诉人合川区财政局答辩称:被上诉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合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合川区财政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并当庭举示了以下证据和依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