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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朝珍与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39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朝珍,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胡亚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39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朝珍,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胡亚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季,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易磊,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杨朝珍要求依法确认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北碚房管局)拆迁行为违法及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5)碚法行初字第000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杨朝珍提起本诉的请求是要求确认北碚区房管局2008年4月4日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442400元。而杨朝珍自述房屋被拆除的第二天就已知道该强拆行为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杨朝珍提起本案诉请的时间是2015年5月,已超过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其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朝珍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萍

审 判 员  王 蓓

代理审判员  马金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蒲险峰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