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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君与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浙衢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君,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大桥头乡大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坤。 委托代理人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浙衢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君,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大桥头乡大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文龙。

李君诉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一案,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衢常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李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君的委托代理人钱超,被上诉人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王建坤、委托代理人徐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李君以已经与被上诉人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就涉案相关事项达成协议,争议已化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君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桂英

审 判 员  骆春华

代理审判员  颜朝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辛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