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金志秋、毕勇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浙衢行受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金志秋,农民,(原桥头村)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毕勇,农民,(原桥头村)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毕毛坑,农民,(原桥头村)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毕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浙衢行受终字第1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金志秋,农民,(原桥头村)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毕勇,农民,(原桥头村)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毕毛坑,农民,(原桥头村)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毕海法,农民,(原桥头村)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卸珠,农民,(原桥头村)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毕满宝,农民,(原桥头村)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毕耀土,农民,(原桥头村)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毕满宏,农民,(原桥头村)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郑水宏,农民,(原桥头村)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来养信,农民,(原桥头村)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金志秋等十人因诉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行受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起诉人应当提供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根据本案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中只有郑水宏和毕勇两人分别就不同事项向柯城区民政局申请其履行法定职责,其他八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向柯城区民政局提出过申请,现十人提起共同诉讼,于法无据,依法应不予立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舒伟霞

代理审判员  范志毅

代理审判员  曾 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龚 倩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