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步俊与杞县于镇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汴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崇安。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步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汴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崇安。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步俊。

一审被告杞县于镇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占军,镇长。

李步俊诉杞县于镇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裁决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7日作出(2008)杞行初字第067号行政判决,李崇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行初字第06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梁 坤

审判员 赵晓松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