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汴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崇安。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步俊。 一审被告杞县于镇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占军,镇长。 李步俊诉杞县于镇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裁决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7日作出(2008)杞行初字第067号行政判决,李崇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8)杞行初字第06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梁 坤 审判员 赵晓松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