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汴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学心,又名王学新。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江涛。 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郅晓峰,县长。 王江涛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杞行初字第055号行政判决。王学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王学心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学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学心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学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