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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江涛与杞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汴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学心,又名王学新。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江涛。 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郅晓峰,县长。 王江涛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汴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学心,又名王学新。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江涛。

一审被告杞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郅晓峰,县长。

王江涛诉杞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1日作出(2008)杞行初字第055号行政判决。王学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王学心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王学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学心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学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梁 坤

审 判 员  赵晓松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