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浙衢行受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清美。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美琴。 罗清美、罗美琴诉龙游县建设局、罗家驹行政诉讼案,罗清美、罗美琴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5)衢龙行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龙游县建设局依法核准登记坐落于龙游县龙洲街道大众路综合楼底3-2号店面1间的所有权人为罗清美以及坐落于龙游县龙洲街道大众路综合楼底3-3号店面1间的所有权人为罗美琴。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浙衢行终字第14、15号行政判决书,判令龙游县建设局重新对上述房产进行核准登记。上诉人的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依法应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舒伟霞 审 判 员 刘小伟 代理审判员 曾 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