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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与平某某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馆行审字第192号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馆陶县新华街86号。 法定代表人丁付超,现任馆陶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建立、郭秋强,该局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平某某,河北省馆陶县王桥乡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馆行审字第192号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馆陶县新华街86号。

法定代表人丁付超,现任馆陶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建立、郭秋强,该局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平某某,河北省馆陶县王桥乡安庄村。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馆国土行罚字(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的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行罚字(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行罚字(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二项的内容是:一、责令平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等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不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行罚字(2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成忠

审 判 员  高俊玲

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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