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馆行审字第233号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馆陶县新华街77号。 法定代表人丁付超,现任馆陶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爱民、魏建新,该局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馆陶县飞翔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106国道。 负责人李建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行罚字(2015)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资行罚字(2015)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一、责令馆陶县飞翔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处以257977元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行罚字(2015)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769元,由被执行人馆陶县飞翔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 王成忠 审判员 高俊玲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