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6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禾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华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弟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成路留学生创业园E栋。 法定代表人邱晓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涛。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黄守何。 委托代理人梁森。 上诉人重庆禾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行初字第001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现上诉人重庆禾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禾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原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禾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禾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罗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