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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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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学会与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局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6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学会。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西门转盘房地产交易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李勤义,局长。 被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6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学会。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西门转盘房地产交易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李勤义,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办事处西门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田文楷,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电信大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韩廷勋,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鼎山大道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刘禾,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鼎山大道605号。

法定代表人何锡水,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城区大同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廖家飞,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鼎山大道10-1号。

法定代表人邱树旗,局长。

上列七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宇,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七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千仞,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罗学会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局、重庆市江津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江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局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4)津法行初字第001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需要中止的情形,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七)项之规定中止诉讼,现已恢复审理并审理终结。

上诉人罗学会上诉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强拆行为;上诉人的养兔场被强拆与被上诉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有因果关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交刑事侦查机关。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

七被上诉人共同辩称,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上诉人的养殖场被拆除与被上诉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之间无因果关系;本案系因第三方施工中的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依法应向第三方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津法行初字第00063号生效行政裁定认定,2012年4月10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江津府办发(2012)81号《关于成立打非治违综合执法小组的通知》决定,江津区成立打非治违综合执法小组,执法组成单位为七被上诉人,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作为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打非治违综合执法小组成员的七被上诉人,其联合执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是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罗学会提交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是以江津区综合执法组名义作出的,故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拆除行为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作为的情形下,罗学会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法律后果应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承担,罗学会起诉七被上诉人强拆行为违法系被告不适格。综上,上诉人罗学会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琦

审 判 员  应禧

代理审判员  曹怡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