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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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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梅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49号 原告罗小梅。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扈万泰,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涌,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鹏,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49号

原告罗小梅。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管家巷9号。

法定代表人扈万泰,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涌,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鹏,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国进,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清。

原告罗小梅诉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渝中区综合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6月24日本案因协调需要中止审理。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罗小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小梅负担。

审 判 长  文林华

审 判 员  封 莎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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