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0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梅文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阳庚华。 上诉人梅文明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永川区人社局)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4)永法行初字第001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7月4日,梅文明向永川区人社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永川区人社局公开永川区2013年第三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区中医院驾驶员岗位的以下信息:1、技能、面试方案;2、面试命题和专业技能测试的相关测评材料;3、面试和技能考官人员组成成员基本情况和评定标准;4、提供笔试第44考室的监控视频资料;5、纪检监察部门对该项招聘的监督办法和结果;6、面试试题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计分表及评分结果;7、提供技能面试前一天技能面试场地的全天监控录像;8提供现场考试全程视频资料;9、提供邓平的参考资格审查资料、文考资料(文考考场的视频资料)、面试和技能(视频)考试资料。永川区人社局收到梅文明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14年7月9日作出《关于对梅文明﹤申请公开永川区2013年第三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区中医院驾驶员岗位信息﹥答复书》,该《答复书》对梅文明申请的信息公开进行了如下答复:一、关于申请公开“技能、面试方案”:“技能、面试方案”是我局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关于申请公开“面试命题和专业技能测试的相关测评材料”: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根据你的申请,现将相关材料复印件给你,予以书面公开(见附件1)。三、关于申请公开“面试和技能考官人员组成成员基本情况和评定标准”:“面试和技能考官人员组成成员基本情况”属于保密内容,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评定标准”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根据你的申请,现将相关材料复印件给你,予以书面公开(评定标准见附件1)。四、关于申请公开“提供笔试第44考室的监控视频资料”:笔试视频内容,由于时间过长,已经被其他的笔试视频内容所覆盖,无法提供。区纪委对笔试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笔试合法合规。五、关于申请公开“纪检监察部门对该项招聘的监督办法和结果”:该申请内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请向具有该职责的区纪委监察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联系人于艳,联系电话4981×××1。六、关于申请公开“面试试题的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计分表及评分结果”: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根据你的申请,现将相关材料复印件给你,予以书面公开(面试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计分表及评分结果见附件2)。七、关于申请公开“提供技能面试前一天技能面试场地的全天监控录像”:该申请内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请向具有该职责的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七分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联系人黄辉,电话4978×××0。八、关于申请公开“提供现场考试全程视频资料”:因考场工作人员没有开启录像设备,现场考试全程视频资料不存在,无法向你提供。九、关于申请公开“提供邓平的参考资格审查资料、文考资料、面试和技能考试资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经书面征求邓平本人意见,不同意公开,故无法向你提供。并于当日将该《答复书》及其附件邮寄送达梅文明。梅文明于2014年7月10日收到该《答复书》及其附件。2014年9月15日,梅文明起诉来院,以永川区人社局拒绝公开相关信息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永川区人社局向梅文明公开永川区2013年第三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区中医院驾驶员岗位一职的技能、面试方案;进行面试和技能考官人员组成成员基本情况和评定标准;笔试第44考室的监控视频资料;纪检监察部门对该项招聘的监督办法和结果;当天现场考试全程的视频资料;利害关系人邓平的参考资格审查资料、文考资料、面试和技能考试资料。 审理中,一审法院依法向梅文明进行了释明,告知梅文明对其要求永川区人社局公开的相关信息,永川区人社局已在《答复书》中进行了回复,永川区人社局已履行了对信息公开进行回复的法定职责,现梅文明应针对永川区人社局作出的《答复书》提起诉讼,但梅文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仍坚持要求永川区人社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2013年第三季度重庆市永川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由永川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信息由永川区人社局制作,故永川区人社局具有公开该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本案中,梅文明于2014年7月4日向永川区人社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永川区人社局收到后,于2014年7月9日作出《关于对梅文明﹤申请公开永川区2013年第三季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区中医院驾驶员岗位信息﹥答复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与梅文明,在法定期限内对梅文明的信息公开要求作出了答复,履行了相应职责。现梅文明仍起诉要求永川区人社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对梅文明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审理中,法院已依法告知梅文明,永川区人社局已履行了对信息公开进行回复的法定职责,现梅文明应针对永川区人社局作出的《答复书》提起诉讼,但梅文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仍坚持要求永川区人社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梅文明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