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437号 原告杨永。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龙桥,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佩君,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龙桥,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佩君,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永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负担。 审 判 长 应禧 代理审判员 乐巍 人民陪审员 张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