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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永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437号 原告杨永。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龙桥,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佩君,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437号

原告杨永。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龙桥,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佩君,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龙桥,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佩君,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永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负担。

审 判 长  应禧

代理审判员  乐巍

人民陪审员  张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