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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童朝普与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9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童朝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辛华。 上诉人童朝普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9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童朝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辛华。

上诉人童朝普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川区土房局)确认占地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法行初字第000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童朝普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审理。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是城镇居民错误。上诉人有农村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明上诉人是永川区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萱花村围子屋基村民小组的村民。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起诉请求确认被上诉人超期实施征地行为违法错误,但上诉人起诉请求的是确认被上诉人占用上诉人集体土地违法。3、被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的民事权益,上诉人有权以个人名义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占用集体土地违法。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裁定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永川区土房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童朝普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被上诉人占用上诉人集体土地实施永川监狱二期工程项目违法,针对的是被上诉人侵犯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因上诉人童朝普所在的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路街道办事处萱花村围子屋基村民小组的建制已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全部农转非,故应当以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义提起诉讼。上诉人童朝普仅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一审裁定驳回童朝普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童朝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其裁定应当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罗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