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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何国富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1号 原告何国富。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委托代理人蒲嘉。 原告何国富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1号

原告何国富。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委托代理人蒲嘉。

原告何国富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同年9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何国富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国富负担。

审 判 长  曾 平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人民陪审员  戴宗龙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贾罗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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