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241号 原告何国富。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委托代理人蒲嘉。 原告何国富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同年9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何国富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国富负担。 审 判 长 曾 平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人民陪审员 戴宗龙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贾罗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