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重庆久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7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久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南城小区18幢7单元5-1号。 法定代表人邹涛,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7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久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南城小区18幢7单元5-1号。

法定代表人邹涛,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1号1幢。

法定代表人邱晓东,职务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周光荣。

上诉人重庆久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旺劳务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周光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九法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久旺劳务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光荣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久旺劳务公司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重庆久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本案一审判决[(2014)九法行初字第00010号]不再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久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傲雪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