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7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久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南城小区18幢7单元5-1号。 法定代表人邹涛,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1号1幢。 法定代表人邱晓东,职务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周光荣。 上诉人重庆久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旺劳务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周光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九法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久旺劳务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光荣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久旺劳务公司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重庆久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本案一审判决[(2014)九法行初字第00010号]不再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久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傲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