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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郭廷珍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7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廷珍。 委托代理人全裕凯。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殷亚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丽,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7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廷珍。

委托代理人全裕凯。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殷亚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丽,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清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孙力达,董事长。

上诉人郭廷珍因其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房管局)、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市城投公司)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上诉人郭廷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渝中区房管局向被上诉人重庆市城投公司颁发的渝中拆许字(2009)第3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而该《房屋拆迁许可证》在2009年12月1日即已颁发。2009年12月2日,被上诉人渝中区房管局在拆迁片区张贴公布了编号为(2009)字第32号《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告知所有被拆迁人因实施渝中区凯旋路片区危旧房改造土地整治储备项目,渝中区房管局已向重庆市城投公司核发了渝中拆许字(2009)第3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范围、现场办公地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及搬迁期限等亦予以公示。同日,渝中区房管局还在《重庆晨报》第10版发布了《渝中区凯旋路片区房屋拆迁通告》,将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予以公示。上诉人郭廷珍从此时起应当知道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其于2014年2月12日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郭廷珍的起诉正确。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琦

审 判 员  封莎

代理审判员  曹怡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