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三本摩托车配件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岩村2社。 负责人朱忠成。 委托代理人何成坤,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1号1幢。 法定代表人邱晓东,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秀英。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三本摩托车配件厂上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九法行初字第00300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书》(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128号)的决定,上诉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三本摩托车配件厂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三本摩托车配件厂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一审判决[(2013)九法行初字第00300号]不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三本摩托车配件厂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三本摩托车配件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