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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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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石坪桥百信家常菜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7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九龙坡区石坪桥百信家常菜(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肖伟。 委托代理人禇兴龙,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7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九龙坡区石坪桥百信家常菜(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肖伟。

委托代理人禇兴龙,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成路73号留学生创业园E栋。

法定代表人邱晓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艺。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陈贵芳。

委托代理人罗小兰,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九龙坡区石坪桥百信家常菜(以下简称百信家常菜)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陈贵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行初字第000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于2014年5月30日适用简化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信家常菜的委托代理人禇兴龙,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的委托代理人蔡艺,被上诉人陈贵芳的委托代理人罗小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百信家常菜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陈贵芳于2011年初到百信家常菜上班,具体从事洗碗工作。2012年5月5日下午5点40分左右,陈贵芳在百信家常菜上班,该餐馆的员工焦金亮在与他人玩耍过程中误将陈贵芳左眼踢伤。后陈贵芳被送往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玻璃体积血。陈贵芳于2013年5月3日向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查,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于同年5月17日作出九人社伤险认补字(2013)29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陈贵芳补正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同年7月5日,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受理了此案,并按百信家常菜的注册地址,即九龙坡区石坪桥骏逸新世界小区0238号,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百信家常菜送达了九人社伤险认举字(2013)329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该举证通知书由署名“皮水波”的人予以了签收。2013年9月2日,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作出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229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陈贵芳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认定陈贵芳受伤性质属于工伤。随后,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向双方送达了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中百信家常菜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按其注册地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予以了送达。百信家常菜对该决定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陈贵芳系进城务工人员,受伤时年龄为57岁。受伤后,陈贵芳以焦金亮、肖伟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一审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九法民初字第06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陈贵芳、焦金亮、肖伟各自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受理陈贵芳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百信家常菜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陈贵芳受伤时间为2012年5月5日,其于2013年5月3日向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上述规定。各方当事人对陈贵芳为百信家常菜的员工及陈贵芳受伤的事实无异议,对此予以确认。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举示的开庭笔录、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陈贵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他人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认为陈贵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无不当。百信家常菜称陈贵芳并非工作原因受伤,因陈贵芳受伤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处于一种待工的状态,其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百信家常菜该理由不能成立;百信家常菜提出陈贵芳受伤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之规定,陈贵芳情况与上述答复的情形一致,故参照该答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百信家常菜提出陈贵芳已选择侵权赔偿,不能再按工伤程序索赔。在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既可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陈贵芳由于案外人焦金亮的原因造成伤害,其既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两者之间受不同法律关系的调整,并不排斥,故百信家常菜该理由亦不能成立。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举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能够证明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履行了《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受理、告知、调查等义务,在受理后的60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并向双方当事人予以了送达,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定程序。百信家常菜称未收到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送达的举证通知书、程序违法。根据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举示的邮政查询单,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按百信家常菜的注册地址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百信家常菜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邮件由署名“皮水波”的人予以了签收,百信家常菜对此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故对百信家常菜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2298号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百信家常菜要求撤销该决定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百信家常菜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百信家常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陈贵芳的工伤责任。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定皮水波对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邮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的签收就视为上诉人收到该举证通知书,但皮水波既不是上诉人的负责人亦不是员工,不知为何人;一审法院认定陈贵芳系在上班时间受伤亦与事实不符。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作为判案的一个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法院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判决而不是答复。3、一审程序违法。本案系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纠纷,且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因此,一审法院不应当再以工伤案件受理本案。

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及陈贵芳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