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32号 原告王厚银。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中段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合清,区长。 原告王厚银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公开法定职责一案,王厚银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厚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厚银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厚银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厚银负担。 审 判 长 周琦 审 判 员 封莎 人民陪审员 张燕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