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051号 原告唐文华。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委托代理人蒲嘉。 原告唐文华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5日、4月25日两次依法传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唐文华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文华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文华负担。 审 判 长 周琦 审 判 员 封莎 人民陪审员 张燕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