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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涛与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9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涛。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廖勇,局长。 上诉人刘涛因其诉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9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涛。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廖勇,局长。

上诉人刘涛因其诉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九法行初字第000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涛上诉称,其诉讼主题明确,已立案就证明起诉合法;九公(西)决字(2013)第1989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应当判令被上诉人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按照国家规定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裁定不公平、公正。故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涛于2013年12月30日向一审法院起诉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其在一审中明确其诉讼请求为:撤销被上诉人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九公(西)决字(2013)第198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被上诉人剥夺其申诉复议权违法,并对相关违法人员追究法律责任。上列诉讼请求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同案审理,经一审法院向刘涛释明,告知其应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但刘涛仍坚持其诉讼请求一并在本案中审理,故刘涛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上诉人刘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琦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