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日行执字第19号 申请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波,局长。 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岚海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佛手湾居委。 法定代表人陈同举,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就其作出的日环岚罚字(2014)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2015年4月21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住所地位于岚山区地域内,由其住所地法院审查执行更为方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尚 华 审判员 刘玉玉 审判员 高月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