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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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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与日照市保胜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日行执字第20号 申请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波,局长。 被申请人日照市保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国际海洋城小草坡村。 法定代表人周保胜,总经理。 申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日行执字第20号

申请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波,局长。

被申请人日照市保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国际海洋城小草坡村。

法定代表人周保胜,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就其作出的日环岚罚字(2014)第32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2015年4月21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钢渣综合利用项目位于岚山区地域内,由其项目所在地审查执行更为方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尚 华

审判员 刘玉玉

审判员 高月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