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日行初字第64号 原告朱纪遂,男。 原告朱纪庆,男。 原告朱纪娟,女。 原告朱纪欣,女。 原告朱纪美,女。 原告朱玲,女。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刚,区长。 原告朱纪遂、朱纪庆、朱纪娟、朱纪欣、朱纪美、朱玲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莒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尚 华 审 判 员 刘玉玉 人民陪审员 吕佐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