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淄行受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德光。 上诉人王德光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行立受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德光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事项。 上诉人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行立受字第2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德光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事项。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振涛 审 判 员 张兴孟 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