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淄行受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锡湘,男,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上诉人王锡湘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行不受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锡湘起诉事项属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上诉人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桓行不受字第1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王锡湘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振涛 审 判 员 张兴孟 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