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涉行初字第00030号 原告高来所。 原告彭计田。 原告张玉林。 原告彭转叶。 原告高起良。 原告彭计顺。 原告高风山。 原告贾先果。 原告王吉祥。 原告李如林。 原告李增叶。 原告王广田。 原告高俊。 原告李延东。 原告李延明。 原告李顺亮。 原告郭河香,农民。 原告李如英,农民。 原告李入军,农民。 原告王军维,农民。 诉讼代表人郭河香,农民。 诉讼代表人李如英,农民。 诉讼代表人李入军,农民。 诉讼代表人王军维,农民。 被告武安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梁考绩,任局长。 住所地武安市矿建路2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来所等二十人诉被告武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素芳 审 判 员 白志秀 人民陪审员 刘保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敏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