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日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玉兰,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杨乐清,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鹏,该局法制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申斌,该局特勤大队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田玉兰与被上诉人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上诉人田玉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田玉兰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田玉兰负担。 审判长 尚 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