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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芝栋行政起诉不予受理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淄行受终字第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芝栋,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川区。 上诉人张芝栋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立行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诉求淄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淄行受终字第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芝栋,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川区。

上诉人张芝栋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立行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诉求淄川区民政局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符合立案条件,原审法院不予立案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该条的规定,上诉人张芝栋关于“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振涛

审 判 员  张兴孟

代理审判员  丁 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宗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